使用竊聽器的證據可否為訴訟證據?

2022-02-09


「使用竊聽器蒐集到的資料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個問題在近年來被越來越多人關心,原因包含現代社會外遇事件的頻率提升、勞資糾紛等,再加上市面上竊聽器產品多元,除了基本的錄音功能之外,有些竊聽器還有將音訊檔案即時備份到雲端儲存空間的功能,甚至能因應各種場合客製出鋼筆、工作證、鈕釦等不同的造型,使得竊聽器成為民眾自行蒐證時最常使用的工具。但竊聽器蒐集到的音訊檔案並不是一定可以當作訴訟證據被法官採用,甚至在使用不當的情況下,還會被對方以侵害隱私權提告,本篇文章介紹竊聽器的常用場景以及正確使用竊聽器作為訴訟證據的方法。


竊聽器常用場合

1. 外遇蒐證
相較於過去思想傳統的社會,雖然現代的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但現代人的家庭觀念與對婚姻忠誠的使命感卻不如從前,不僅時常在媒體看到中藝人明星外遇、偷吃的新聞報導,偶像劇中也出現「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這樣的台詞,導致部分民眾逐漸三觀崩壞,認為外遇出軌不是什麼大事,而忘了自己已婚的身份在燈紅酒綠的世界找尋新鮮。所幸如今法律知識也比過去來的普及,現代人在遭受到伴侶的婚姻背叛時,並不會像從前一樣為了隱瞞家醜忍氣吞聲,而是選擇蒐證提告爭取自己的權益。

2. 勞資談判
近年來台灣的工作環境雖已有大幅改善,舉例來說勞資法保障非自願離職以及遭到公司遣散的員工權益,公司有義務在資遣時給予對應的補助金補償員工,但即時如此也無法避免資方蓄意的權利霸凌,時常耳聞某些公司以低於法律規定的資遣補助作為補償,並且威脅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以迴避法律責任,若是員工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的話,則威脅日後會在職場上加以為難,以類似的手段威逼利誘侵害勞工的權益,因此竊聽器就成了員工的自保工具,就由錄下勞資談判的對話內容作為
訴訟證據

竊聽器使用風險
竊聽器雖然是訴訟證據的最佳蒐集工具,但蒐證過程中卻處處充滿風險,其風險在於台灣法律對於個人隱私的保障,根據刑法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許多人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以至於在訴訟證據的搜集過程中沒有掌握好分寸,以太過激進的手段取得證據進而違反比例原則,此時蒐集到的訴訟證據不僅不會被法官採用,還會被反告侵害隱私權。


竊聽器合法使用方式
儘管使用竊聽器蒐集訴訟證據存在一定風險,但竊聽器仍是蒐證的最佳利器,因此並不是不能使用竊聽器蒐集訴訟證據,而是要合法使用。

外遇蒐證
根據過往的外遇案件判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法律保障了配偶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由於配偶是法律上最親密的關係,不僅生活區域高度重複、許多財產也共同持有,因此在當事人有一定基礎事實進而懷疑配偶外遇的情況下,是可以在共同生活區域使用竊聽器蒐集訴訟證據的,比方說在家中安裝監視器、在車輛上安裝竊聽器等。

勞資談判
根據過往勞資糾紛案件的判例可以發現,法官普遍可以接受勞工使用竊聽器蒐集訴訟證據,主要原因為勞工的竊聽側錄對話對象包含本人,而非使用竊聽器錄製他人的交談內容,此外也因為談判中勞工是為了自保才使用竊聽器錄音存證,屬於正當使用目的。




竊聽器蒐集的證據是否可以在訴訟時使用,判斷原則在於「蒐證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蒐證目的是否正當」,因此為了在談判、和解、調解案件中使用竊聽器錄音存證是可以作為日後的訴訟依據的。而外遇案件使用竊聽器蒐證是否合法則取決於蒐證手段是否合理,其中蒐證手段的分寸對一般民眾來說的確不容易拿捏,因此有外遇蒐證需求時,建議還是尋求徵信社或專業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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