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挽回失敗,卻演變成情殺案?

2021-10-01

 

現今有許多的情人在感情挽回時,時常一個溝通討論沒有做好,理智線斷掉,進而演變成情殺案。
其實許多情侶在情緒不穩定時,容易因為一兩件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吵起來,久了之後拿刀起來互砍也真的不會令人感到意外。
小編這邊就跟大家分享民國106年發生一件令人感到無奈的社會新聞案件。


 



 

民國106年10月,有位就讀台科大的A姓碩士生因為私人感情糾紛,便到台大研究生的宿舍找B姓男子談判。

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A男拿出預先藏好的硫酸和水果刀攻擊B男,造成B男和一位C姓同學與女保全受重傷,A男在行兇後也當場輕生。

 

B男因為被潑酸嚴重灼傷,不但毀容還無法排汗、失去味覺,因化學灼傷視力受損嚴重,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
他於日前提出台大、三總等就醫紀錄與費用證明,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
檢方也看在B男終身痛苦與不便的份上,全數補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B男的狀況確實令人感到同情,明明只是私人之間的感情糾紛,卻動刀潑酸傷害他人,害對方要終身承受這樣的痛苦。

甚至有些受害者還會希望自己乾脆不要被救活。
小編當然不鼓勵自殺,只是我們也必須思考,究竟這種生不如死的折磨對當事者來說會比較好嗎?
我想未必吧,但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受害者的家屬,才是最痛苦的...


感情挽回不成,演變成情殺案受害者可以怎麼尋求政府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其實我國有這麼一個法規。
大多數人可能以為只能跟被告請求民事方面的賠償,萬一被告死了就求償無門。
但即便是這樣,受害者與他們的家屬的日子還是得過下去,有這麼一個法規可以給予受害者或家屬一點金錢賠償,讓他們填補失去至親的傷痛以及當時花在急診的龐大醫療費。

1.遺屬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申請之遺屬順序: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孫子女→第四順位:兄弟姊妹。

2.重傷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

 

▶那死人為什麼不用被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罪魁禍首A男已經自殺身亡,檢方再起訴定他的罪也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沒有對他起訴的必要了。
但不起訴不代表他沒有犯罪,只是形式上無法起訴罷了。

 

刑法的作用是懲處兇手的犯罪行為,好讓悲劇不會再次上演。
雖然這樣說聽起來有點地獄,但既然人都死了,他也沒辦法再次犯罪了。
沒有懲罰的必要也是可想而知。

 

原本只是感情挽回卻因為溝通不成演變成兇殺案,鬧得這麼大實在不值得。
雖然詳細的狀況小編不太清楚,但有這樣可怕行為的人,周遭人不願意親近也是理所當然的。
有些事情在當下也許我們都會覺得嚴重難熬,但其實過去了就沒那麼難受了。

人在世本來就會有許多的意外,無論如何一切都是緣分,只要心存正念,我相信有一天所以事情都會好轉的!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挽回感情上需要感情諮商等等,歡迎來電諮詢屏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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