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核定虧損合法節稅

2019-05-03
善用核定虧損合法節稅
 
       景氣循環常影響營利事業之獲利表現,當景氣低迷時,經營績效呈現虧損在所難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安然渡過景氣低迷時期後,可以善用稅法盈虧互抵的規定減少稅負,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提出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但營利事業如能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j公司組織k會計帳冊簿據完備l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m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因改變市場策略,當年度獲利表現優異,全年度所得額達2,000餘萬元,而該公司曾於98年度受金融風暴影響而虧損1,200餘萬元。假設該公司100及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則甲公司於計算100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得於其當年度2000餘萬元之所得額中扣除1,200餘萬元後,以800餘萬元為課稅基礎,僅需繳納約136餘萬元(800萬×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可立即有約200餘萬元(1,200萬×17%)之節稅效果。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符合盈虧互抵適用資格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除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