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親權歸屬
原則上,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在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問題的。 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則需要多多收集他方不適任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的證據,千萬不可任意將孩子帶走,避免觸法。明訂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取代「監護權」用語。當然,若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就另當別論了。但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身心的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以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父母離婚時之相關規定。 後來民法修正,為與下列二者加以區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要提出改定監護權,『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